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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审结
来源:广州日报      2018年03月24日 

  昨日上午,廉江市人民法院对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李某添非法采矿案作出一审当庭判决:李某添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判决李某添赔偿国家损失18.98万元。据悉,这是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检察机关提起的广东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3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间,李某添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在属于禁采区范围内的横山列岭石场非法开采花岗岩石。2017年10月19日,廉江市国土资源局到横山列岭石场执法,在现场查获李某添非法开采的花岗岩81块。后该81块花岗岩石去向不明,至今未能追缴。经勘测,被查获的81块花岗岩的体积为260立方米。被查获的81块花岗的价值经鉴定为人民币18.98万元。另查明,李某添破坏的林地面积为3.34亩,林地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Ⅲ级, 是属于开采石矿禁采区。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添破坏国家级生态公益林,非法采矿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并严重侵害了公共利益,应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今年3月15日廉江市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添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廉江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添进行刑事和民事双重处罚。开庭当天,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和支持公益诉讼。

  廉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添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采区内擅自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人民币18.98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添的犯罪行为破坏了案发地的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国家损失18.98万元,依法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惩治破坏矿产资源犯罪,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庭审当天,被告人家属、部分新闻媒体记者、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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